1. 1040 2. 1041 3. 1042 4. 1043 5. 1044 6. 1045 1. 1040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 1041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1042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 1043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 1044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6. 1045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