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323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0324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3. 0325

  •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0326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5. 0327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
    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6. 0328

  •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7. 0329

  •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