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02 2. 1203 3. 1204 4. 1205 5. 1206 6. 1207 1. 1202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1203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1204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1205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 1206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6. 1207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