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288 2. 0289 3. 0290 4. 0291 5. 0292 6. 0293 7. 0294 8. 0295 9. 0296 1. 0288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0289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 0290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 0291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 0292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 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 029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 0294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8. 029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 0296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 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