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246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0247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 0248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4. 0249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5. 0250

  •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 0251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 0252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8. 0253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9. 0254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0. 0255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1. 0256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2. 0257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3. 0258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14. 0259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
    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5. 0260

  •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16. 0261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7. 0262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8. 0263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 0264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
    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20. 0265

  •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1. 0266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
    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2. 0267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3. 0268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24. 0269

  •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25. 0270

  •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