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45 2. 1246 3. 1247 4. 1248 5. 1249 6. 1250 7. 1251 1. 1245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1246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1247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1248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 1249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 1250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1251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