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02 2. 0103 3. 0104 4. 0105 5. 0106 6. 0107 7. 0108 1. 0102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 0103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 0104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0105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 0106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0107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7. 0108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