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233 2. 0234 3. 0235 4. 0236 5. 0237 6. 0238 7. 0239 1. 0233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 0234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 0235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 023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 0237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 0238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 0239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