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770

  • 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0771

  • 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
    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 0772

  • 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 0773

  • 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 0774

  • 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 0775

  • 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 0776

  • 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 0777

  • 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 0778

  • 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
    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10. 0779

  • 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1. 0780

  • 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12. 0781

  • 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 0782

  • 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14. 0783

  • 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0784

  • 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 0785

  • 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7. 0786

  • 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0787

  • 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