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985

  •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0986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 0987

  •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 0988

  •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