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205 2. 0206 3. 0207 4. 0208 1. 0205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 0206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 0207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 0208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