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366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0367

  •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住宅的位置;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四:居住权期限;

    •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 0368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0369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0370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 0371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