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502

  • 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
    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 0503

  • 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 0504

  • 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 0505

  • 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5. 0506

  • 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 0507

  • 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 0508

  • 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