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463 2. 0464 3. 0465 4. 0466 5. 0467 6. 0468 1. 0463 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2. 0464 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 0465 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0466 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5. 0467 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0468 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