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458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
    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 0459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0460

  •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 0461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 0462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